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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1-12-16   訪問量:2425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安委辦〔2021〕43號

 

 

省安委會、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各市安委會、減災委:

現將《浙江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30日

 

浙江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水平,確保現場指揮統一有序高效和規范化標準化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省級有關專項預案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需要我省協助處置,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屬我省職權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現場指揮官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命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授權,在突發事件現場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的最高指揮人員,行使重要事項決策權和行政協調權。

第四條 突發事件現場指揮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全面貫徹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建立集中統一、反應靈敏、高效有序的現場指揮部,完善決策和處置機制,通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應用場景構建一體化現場指揮體系,全面提高組織指揮和處置應對能力,力爭把突發事件化解在初始階段、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減少和防范次生及衍生災害發生,全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五條 現場指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規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專項預案規定的處置權限,由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設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官,必要時由上級黨委、政府派出前方工作組實施加強指揮。

(二)統一指揮,整體作戰。現場指揮官全權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統一指揮協調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消防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等各方面應急力量,所有參與處置力量及有關單位負責人、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官組織指揮,形成整體合力,提升處置效能。

(三)密切配合,協同處置。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為現場指揮部做好協調保障工作,解決現場指揮部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全力支持現場指揮官做好處置工作;現場指揮官應當充分征求和吸收應急管理專家意見建議,形成科學的處置決策,確保處置行動科學高效。

 

第二章 現場指揮工作職責

 

第六條 現場指揮官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行使指揮權;

(二)正確領會并嚴格執行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處置決策,全力維護人民群眾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

(三)及時、如實向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現場處置情況,以及下一步擬采取措施;

(四)動態聽取專家意見,不斷優化完善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處置行動;

(五)參與審定授權對外發布的信息,根據授權舉辦新聞發布會;

(六)提出完善現場處置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現場處置總結評估;

(七)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條 現場指揮官在抵達突發事件現場前,應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一)成立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指揮部成員,視情況組織成立專家組;

(二)了解有關情況,包括突發事件基本情況,當地政府先期處置情況,事發地地理信息、氣象條件、社情民情、應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避護場所、危險源、醫療機構,有關典型案例,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就突發事件應對所作批示(指示)等,與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的現場負責同志保持密切聯系,并給予指導和建議;

(三)組織指揮部成員和相關專家對突發事件趨勢及其影響、處置能力進行會商研判,形成初步處置方案(意見);

(四)根據突發事件情況調度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和專家等應急資源,并預置增援力量;

(五)按照初步處置方案(意見),遠程指導臨時履行現場指揮官職責的負責同志按照“安全就近、方便指揮”的原則設立指揮場所,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第八條 現場指揮官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后,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一)組織現地勘察,了解掌握現場情況;

(二)聽取先期處置情況匯報;

(三)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會商,科學研判突發事件發展進程以及可能發生的情況,做好相關應對準備;

(四)傳達上級黨委、政府領導批示(指示)精神,落實相關事項;

(五)準確理解上級黨委政府指示精神,調整完善初步處置方案(意見),形成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主要包括現場管控、交通保障、組織營救、監測預警、疏散轉移、避護安置、衛生防疫、信息發布等內容,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搶修等;

(六)部署明確應急處置任務,持續跟進和督查工作開展情況;

(七)決定對任務亟需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實施依法征用;

(八)參與審定授權對外發布的信息,根據授權舉辦新聞發布會;

(九)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現次生、衍生災害,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十)向上級黨委、政府匯報現場處置情況。

第九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現場指揮官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向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

(二)督促有關單位在應急響應結束后做好征用財產物資返還工作,如產生毀損、滅失的,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做好補償工作;

(三)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處理突發事件現場善后事宜;

(四)組織復盤評估,重點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查擺處置薄弱環節,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五)積極配合上級督查組做好重特大突發事件處置督查工作,及時、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三章 任命和培訓

 

第十條 現場指揮官任命。

(一)發生突發事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種類,由具備相應處置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任命現場指揮官。通常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人(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應急管理部門、突發事件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二)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種類和實際需要設現場副指揮官若干名,協助現場指揮官開展工作;

(三)軍地協同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參與應急處置的駐浙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各確定1名現場副指揮官,負責聯系、協調軍隊和武警部隊參與處置行動,協助現場指揮官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由任命現場指揮官、現場副指揮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其行使指揮權。

第十二條 現場指揮官培訓。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現場指揮官的培訓,并組織開展各類別、各類型應急演練,提高現場指揮官現場應急指揮能力水平;

(二)培訓通常每年組織一次,培訓對象為具備現場指揮官崗位資質工作人員和其他培養對象;

(三)培訓內容設置應當包括各類型事故災害基本常識、應急指揮原則、應急指揮基本程序、應急演練組織實施和效果評估等內容;

(四)培訓合格人員頒發相應資質證書。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三條 現場指揮官在處置行動中積極履職、決策科學、指揮有力,作出突出貢獻的,由任命現場指揮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浙江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及時獎勵。

第十四條 現場指揮官在處置行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揮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不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和命令、指示的;

(三)弄虛作假、工作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的;

(五)泄露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

(六)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現場指揮官在處置行動中正確貫徹上級指示要求,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因不可抗力產生不良后果的,不予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牽頭處置突發事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未能及時協調解決現場指揮官提請協調解決現場處置無法協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的,或者違規干預現場指揮官正常指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拒不執行現場指揮官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未配合有關應急處置措施,導致處置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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